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的收养行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那么你知道收养登记需具备哪些材料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收养登记需具备哪些材料
(一)常规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收养人所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三选一)提供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嗣、抚养教育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二)特殊材料
如果是联系不到亲生父母的孤儿,那么就要申请人提供常住城市计划生育部门出示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如果孩子是来自福利院,并且也找不到亲生父母,那么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无子嗣证明。
2、公安提供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如果是继子女,那么只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以及与孩子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结婚证明。
二、收养登记工作规范内容怎样的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应当使用民政厅或者民政局公章。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刻制收养登记专用章。
第五条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收养登记处(科)标识牌。
收养登记场所应当庄严、整洁,设有收养登记公告栏。
第六条 收养登记实行政务公开,应当在收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下列内容:
(一)本收养登记机关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收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父母和子女的权利、义务;
(三)办理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收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收养及可撤销收养的规定;
(六)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依据;
(七)收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八)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九)监督电话。
三、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结合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实际做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涵义。
第一,明确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到哪一个部门办理登记,即收养登记由谁主管的问题。收养属于婚姻家庭的范畴,收养登记与婚姻登记一样属于身份登记,收养登记由民政部门负责。
第二,明确了到哪一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即登记的级别管辖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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