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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起诉离婚普通程序

第三次起诉离婚普通程序
当事人向法院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流程:写起诉状;准备离婚所需的材料到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办理立案相关手续;法院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调解;开庭时,法院会具体情况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第三次起诉离婚普通程序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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