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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

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款。这既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在国有企业、公司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本企业、公司的财物,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也应属于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要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此这些特定的公款、公物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挪用公物归个人使用,一般应由主管部门按政纪处理,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折价按挪用公款罪处罚。因而一般的公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挪用公款罪由谁管辖
挪用公款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
三、怎么侦查挪用公款罪
侦查挪用公款罪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即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
2.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
3.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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