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按照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2.误工费,按照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残疾用具费,按照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9.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
10.住宿费,按照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以上是对这个问题的解答。
二、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损害后果
1.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损害后果。
2.精神损害也属于损害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由此引发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因此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间接受害人患者的亲属)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个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
3.虽然在这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确认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已不在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在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疑问有待于解决。这突出表现在法律适用、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