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一九零五行业门户网

怎样撤销人民调解协议书

一、怎么才能撤销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的撤销方式:
1.当事人有证明能够证明生效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民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调解的程序如下。
1.纠纷的受理,实行统一立案报告制、统一承办。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制作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的激化。
5.调解结束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时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
三、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机构有哪些
《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结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以及长期以来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实际情况,承担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职责的机构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其中,县级以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工作,而承担指导职责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市、自治县及市辖区人民法院。需要说明的是,县(区)司法局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可通过其派出机构即乡镇(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来履行相应的指导职责。 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是全面系统的,包括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队伍、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而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则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其它类似信息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