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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
医疗过错举证责任的承担:由患方承担。对于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一般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具有过错的患方举证。但如果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医疗机构担责的,则由医疗机构对自己不担责和责任的减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形
医疗机构的过错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2.患者发生了损害事实;
3.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
4.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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