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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应该如何认证其真实性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着被害人陈述的环节,对于公检法来说是证据的主要收集来源之一,被害人陈述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期间不得存在威逼利诱等非法行为。那被害人陈述应该如何认证其真实性呢?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被害人陈述应该如何认证其真实性
人民法院审查被害人的陈述,首先应当审查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则,主要是:
(一) 对被害人陈述来讲是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对于被害人向上述三机关进行控告时都应接受。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都应接受,不允许推脱不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人,应制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二) 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控告,接受控告的人员应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其报案和控告是其拥有的权利。鼓励被害人针对案件情况做出陈述,但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得夸大与缩小,更不得捏造、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在此,诬告与错告是有本质区别的。
(三) 是否遵循了严禁以威逼、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规则,是否保证了被害人客观的充分的陈述条件。这是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结合被害人陈述的特点,在收集时应注意既不能利用被害人主动控告、急于惩罚犯罪的心理对其进行“诱导”,也不能在被害人对诉讼持消极被动态度,不愿积极配合时而急于求成,对他恨铁不成钢,施加压力,从他嘴里硬掏“材料”。
(四) 询问被害人是否遵循了应分别进行的规则。这一规则与收集证人证言相同,当一案有数个被害人时,应分别地进行询问,以免他们互相“统一口径”,人为地形成“异口同声”。询问的地点,既可以在被害人住处或单位,也可以在司法机关。有的案件在审判之前或不应公开审理的,还要注意为被害人保密。例如,前些年就有报载,某强奸案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三番五次乘摩托车到其住处取证询问,弄得街巷邻居议论纷纷,被害人为顾全面子,索性否认了原控告的事实,这样的教训必须汲取。在开庭审理时,如有的被害人确实有正当理由不愿出庭作证,亦不可勉为其难,可用宣读他的陈述笔录或放他的录音资料代替。
(五) 是否遵循了征得本人同意非强制的规则。为了确定被害人的身体特征,伤势或生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但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这一规则也适用于被告人,但对被告人有强制性。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因为他已经遭受了犯罪侵害,身心受到摧残,不应在由人身检查而增强其受辱感。如强行检查,有时会引起意外事件,导致被害人反抗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尤其对妇女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鉴定更要特别慎重,严格依法进行。
(六) 是否遵循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规则。被害人除有控诉权外,对不予起诉的决定有申诉权;在法庭审理中还有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应当保障被害人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不得剥夺或限制。但是,也应防止被害人滥用这些权利无理取闹,胁迫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对被害人的要求,既要坚持依法办事,决不无原则迁就,又要耐心地引导教育搞好善后工作,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只有被害人陈述可以定罪吗
仅有被害人陈述不可以定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受害人陈述就是证据的一种,而且是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的,但是单凭受害人陈述和受害人的辨认笔录是无法给嫌疑人定罪的。你所说的辅助证据,就本案来说最起码还需要一些物证(如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或住处扣押的受害人被抢的物品、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等)、最好还有证人证言(如实施犯罪时有其他目击证人或其他受害人的证言或陈述)、更有说服力的就是被抢劫的时候被监控拍到,由公安机关提取的可以证明案发经过和作案人员的视听资料,还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是证据的一种(如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相互应证是很有效力的证据)。
三、被害人陈述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于较为特殊的诉讼地位。在公诉案件中,尽管被害人也是本案的当事人,但由于有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法律并不要求被害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力量单薄,没有能力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将被告人送上法庭。但是,被害人有权利也有义务提供某些证据揭露犯罪和证实犯罪,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基于这样一种实际的情况,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证人。由于被害人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其切身利害,因而被害人在作证时的心态又同一般的证人大不相同。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一种独立的证据。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一般由司法机关来认定其真实性,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期间不得存在威逼利诱等非法行为影响被害人陈述的客观性。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被害人陈述应该如何认证其真实性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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