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财产代管人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设置的, 那么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财产代管人的义务?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一)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二、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一)妥善管理义务
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财产进行妥善管理,具体是指对财产实施妥当地保存行为以及必要的经营行为和处分行为,以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所谓保存行为,是指维护财产的既有价值的行为,如对财产进行必要的保管、维修、保养。
所谓的经营行为,是对失踪人拥有的财产进行经营管理,收取财产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及其他收益等,如对失踪人的企业基于目前的经营状态进行管理,对可出租的物品进行出租等。
所谓处分行为,是指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如财产出现不宜保存或保存成本过高的情况,将财产以合理的价格出卖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财产代管人所实施的代管行为,必须以维护失踪人财产利益为必要条件。所谓必须是说,如不实施对财产的经营行为或者处分行为,失踪人的利益即有遭受损害之虞。如果不是为了避免失踪人财产的损害,代管人不得将失踪人的财产用于投资或其他经营活动,也不得将财产出租、出让及做其他处分。
(二)代理清理债权债务
财产代管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有权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行为,即以失踪人的财产代其清偿债务,也有权代其接受债权。即本条第二款之规定,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三)失职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失踪代管人从事的是一种无偿的代管行为,所以财产代管人仅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的财产损害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代管人不能够代理失踪人从事清偿债务和追索债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活动,尤其是涉及失踪人人身关系的民事活动。
三、财产代管人的相关事项
(一)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适用普通程序。
(二)利害关系人提起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并变更财产代管人的诉讼请求时,追究代管人民事责任和变更财产代管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诉讼,不能适用同一种程序。
(三)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当财产代管人需要变更代管权利的,一般要先认定法律事由,认定法律事由后根据认定的事由进行程序变更。财产代管人具有两个法律责任,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义务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在失踪人作为被告时,财产代管人可以代位应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