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对家庭负有更多照顾义务的一方,有向另一方请求适当补偿的权利,离婚时有困难的一方也可以请求另一方适当帮助,农村离婚还有宅基地的问题需要处理,处理时要考虑是否涉及拆迁。
一、农村离婚怎样分割财产
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一)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何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民法典》及“民法典解释”等的规定,结合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夫妻共同房产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情形认定:
(一)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二)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三)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四)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五)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六)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七)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八)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三、离婚时宅基地的分割方法
除了普通的财产外,农村离婚还有宅基地的问题需要处理。
首先,在不涉及拆迁的情况下,一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若是婚后另外一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没有贡献的,那么另外一方是无权主张分割房屋和宅基地;相反,若是另外一方在婚后有新建或翻建的情形,那么另外一方则成为新建、翻建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另外一方对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亦有一定的权利,这也是夫妻关系特殊效力的体现。
其次,在涉及拆迁的情况下,拆迁利益作为被拆迁房屋利益的转化方式,另外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拆迁利益,也要根据其对房屋的贡献进行确定。即便另外一方没有任何贡献,在安置多套拆迁安置房的情形下,离婚时法院考虑其居住情况,可能会判决另外一方有居住权,但这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属于经济上的帮助。
农村离婚财产分割问题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再向法院起诉。以上内容就是为您带来的关于农村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知识的讲解,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或者不懂如何起诉的,可以联系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