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法律将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人拟制为具有血缘关系,而有血缘关系的人自动产生抚养和赡养关系,完成收养行为是必须要符合严格的法定条件的,无论是收养人还是被收养人等,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进行详细地介绍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有关内容。
一、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对于收养人,《民法典》要求收养人不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还增加了“保护”抚养人的能力要求;其次,增加了对收养人要求“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这两点条件的增加,将更有利于对被收养人的保护。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有犯罪行为的人并非一律不得收养,但哪些犯罪属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需待下一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明确。
另外,《民法典》1102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就意味着,不仅单身男性收养女孩要有四十周岁的年龄差,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要有四十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二、办理收养的程序有哪些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哪些人可以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的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中详细规定了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只有严格符合这些条件后才可以办理收养程序,此时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就产生拟制血亲关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收养关系的法定条件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