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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程序
婚姻撤销流程:1、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2、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进行审查;3、审查通过的进行报批,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4、婚姻登记机关将撤销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程序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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