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缺陷责任期一般多久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缺陷责任期的内容包括哪些
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留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与之相对应的工程照管义务期的计算时间是以业主签发的工程接收证书起。对于有一个以上交工日期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应分别从各自不同的交工日期起算。
三、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监理工程师确认承包商已按合同规定及监理工程师指示完成全部剩余工作。
2.监理工程师对全部剩余工作的质量予以认可。
3.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商含有如下内容的申请:
1.剩余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2.缺陷责任期内发现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商进行修复的工程完成情况;
3.竣工资料的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