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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管辖规定

对于名誉权侵权案件提起的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名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名誉权侵权案件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名誉权诉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反诉的。
一、名誉权案件管辖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名誉权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名誉权案件是否可以反诉
符合反诉条件是可以反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被告提出反诉必须符合民诉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反诉的其他条件:
(一)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三)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四)反诉不能是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五)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六)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三、名誉权纠纠案件怎么处理
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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