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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

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是不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协议,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或效力待定的协议。
一、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
离婚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如下:
1.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2.离婚协议应属于不生效的协议或效力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就时协议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为协议离婚而签订离婚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符条件时才能生效。
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所附条件就是要协议离婚,所附期限是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当这两种情况符合时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才生效。
3.离婚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产生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客观上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要求不能有存在无效的或可变更、撤销的情形。作为协议,首先要求应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其次一定要体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平。
二、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
1.离婚协议只有是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
2.认定离婚协议自夫妻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时成立,即双方签字时成立。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终止婚姻关系为目的,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一致性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3.离婚协议成立并不代表离婚协议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子女由谁抚养等内容的约定都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双方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这些约定也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
三、离婚协议中哪些内容是无效的
离婚协议中如下内容是无效的:
1.限制一方或双方离婚后再婚、生育的;
2.限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或要求其与子女断绝关系的;
3.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的;
4.其他无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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