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有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是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免责条款需要告知被保险人吗
免责条款需要告知被保险人,合同中若存在免责条款,合同的当事人要将免除责任的情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免责的情形,就是履行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是遵守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
合同免责协议的注意事项:
1.合同订立阶段。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必须确保该免责条款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组成部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责条款发生效力的前提,一个无效的合同,免责条款是不可能发生效力的。
2.使用清楚、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的文字表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是当事人提出免责条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免除或减少未来风险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
3.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提出免责条款,是免责条款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
4.注意证据的保留。
三、免责条款和格式条款的区别
合同法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友情提醒,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使交易双方的利益分配丧失公平性,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