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自身身体原因无法生育孩子,往往会选择收养孩子,收养孩子要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民政局怎么办理收养登记?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民政局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二、办理收养登记部门是什么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一)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由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4、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四、收养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五、收养登记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收养登记费:
收养登记手续费每件20元
收养登记工本费每件10元
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政局怎么办理收养登记的相关内容,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收养手续。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