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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之充装前的检査与处理 10 条规定

液化气体气瓶在充装之前,应按以下 10 条规定进行检査与处理:
1、充装操作人员应熟悉所装介质的特性(燃、毒及腐蚀)、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与气瓶材料(包括瓶体及瓶阀等附件)的相容性。
2、常用液化气体的特性及其与金属材料的相容性可参考附录 a。
3、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査,检査内容至少应包括:
a)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并有监督检验标记的;
b)进口的气瓶是否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经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相一致;
d)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是否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的相一致;
e)气瓶是否是本充装站的自有气瓶;
f)气瓶外表面的颜色标志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志相符;
g)气瓶瓶阀的出气口螺纹型式是否符合gb 15383的规定,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内螺纹(左旋),其他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外螺纹(右旋);
h)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压力,应进行定性鉴别;
i)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j)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k)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a)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b)进口气瓶未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且具有合格证的;
c)将要充装的气体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充装气体名称或化学分子式不一致的;
d)警示标签上所印的气体名称及化学分子式与气瓶制造钢印标记中不一致的;
e)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
d)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记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g)颜色标志不符合 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h)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
i)超过检验期限的;
j)经过改装的;
k)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i)瓶体或附件材料与所装介质性质不相容的;
m)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许用压力小于所装介质在气瓶使用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的(国内的低压液化气体气瓶的使用温度定为 60℃,常用低压液化气体在 60℃ 时的饱和蒸气压见表 1)。
5、颜色或其他标志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质监部门,进行处理。
6、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气前应将阀门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 7 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7、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查后充气的气瓶,充气前应按规定先置换瓶内的空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8、检验期限已过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对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检测机构,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9、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由质监部门认可或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0、经检查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与合格气瓶隔离存放,并做出明显标记,以防止相互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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