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应当具有如下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事会认为必要时;3、监事会提议召开时;4、股东请求召开的;5、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