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公民而言,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当事人要按照规定行使,那么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
(一)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三)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四)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六)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效力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范围的不一致。一般认为,二者在范围上是一致的和对应的,均应当限于自然人和法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主要表现在各国对非法人团体诉讼权利能力的承认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1款也确立了非法人团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非法人团体缘何能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呢?这主要是因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政策出发点不同所致――在民事主体的规定上,民事实体法主要是基于维护交易信用的需要、从监督和管理的政策立场出发;而民事诉讼法则是从简便而有效地解决民事纠纷、更好地维护民事行为的合法权益的立场出发。正如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者兼子一教授所作的精辟论述:“民法及其他实体法若随意承认法人人格,就会造成交易信用关系混乱。因此,从监督和管理的政策的立场出发,法人人格只限于法律所承认的社会或财团,除此之外则采取无视其团体或抑制其产生的政策。尽管如此,不能否认实际上除法人之外存在着种种团体,并且它们常常介入交易活动,从事着社会活动。由于其存在和活动,就会与他人之间产生纠纷,而且迫切需要解决这些纠纷。在此情况下,就出现与这些团体做交易的对方民事行为应跟谁进行诉讼为宜的麻烦事情。为了解决这种纠纷,诉讼法索性承认这些团体的存在,并把它作为诉讼民事行为作出判决,这是既简便又有效的方法。于是,诉讼法与民法从不同的政策出发,即使是非法人的团体,只要对外具有明确的代表人或管理人的组织形式,就承认其民事行为效力”。由此可见,赋予非法人团体民事行为能力,旨在解决纠纷和更好、更有效率地保护民事行为的合法民事权益。换言之,由于过滤掉了实体法自身的有关考虑,民事诉讼法在实现民事权益上往往更为直接和有效。
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被剥夺吗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中既包括民事权利又有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而民事权利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者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所以,国家不可以依法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剥夺的是民事主体原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类的相关知识,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对民事权利能力也是有很多种分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