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制造、使用中和修理后的各种标准光源对色灯箱(以下简称对色灯箱)光学参数的校准。
2 引用文件
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
gb/t 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
gb/t 5702-2003《光源显色性评价方法》
gb/t 26180-2010/cie 13.3-1995《光源显色性的表示和测量方法》
fz/t 01047-1997《目测评定纺织品色牢度用标准光源条件》
jjg(纺织) 066-1995《标准光源箱》检定规程
cy/t 3-1999《色评价照明和观察条件》
iso 3664《印刷技术和摄影的观察条件》(graphic technology and photography —viewing conditions)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使用于本规范。
3 术语
3.1 cie标准照明体 cie standard illuminant [jjf 1032-2005,5.55;cy/t3-1999,3.1,3.2]
指具有与某一时相的昼光相同或近似相同的相对光谱功率分布的照明体。cie标准照明体d50代表相关色温为5003k的典型昼光,在cie1931色品图上,其色品坐标为x=0.3457,y=0.3586。cie标准照明体d65代表相关色温为6504k的典型昼光,在cie1931色品图上,其色品坐标为x=0.3127,y=0.3291。
3.2 显色性 colour rendering [jjf 1032-2005,5.34]
照明光源对物体色貌的影响,该影响是由于观察者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将它与参比照明光源下的色貌相比较而产生的。一般把光源对物体真实颜色的呈现程度称为光源的显色性。
3.3 cie 1974一般显色指数ra cie 1974 general colour rendering index ra [jjf 1032-2005,5.37]
一组8个特定色样的cie1974特殊显色指数的平均值。
3.4 相关色温tcp correlated colour temperature tcp [jjf 1032-2005,5.91]
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在此温度下,它的感知色与特定观察条件下相同视亮度的给定刺激最接近。相关色温的单位为k。
3.5标准光源对色灯箱color light-box with standard light sources
提供各种类型的标准光源,具有中性灰的观察背景,用于颜色比较和评价的光源箱。
4 概述
对色灯箱广泛应用于印染、印刷、塑胶、摄影等行业的颜色管理,准确校对物品的颜色偏差,由标准光源、观察台、背景组成,对色灯箱能提供d65、d50标准光源或其它环境光色参考光源,观察背景环境为中性灰,主要有反射式观察环境和透射式观察环境两种形式。
反射式观察环境的对色灯箱光路示意图如图1和图2所示,对色灯箱的光线入射方向与观察方向有0/45和45/0两种形式,即标准光源以0°角入射、人眼以45°角观察;标准光源以45°角入射、人眼以0°角观察。
透射式观察环境的对色灯箱示意图如图3所示,标准光源装在平整漫射的乳白玻璃下面,漫射玻璃直接作为观察台面,透射样品放置在漫射玻璃上进行观察比较。
5 计量特性
表1对色灯箱技术指标
计量特性
技术指标
照度或亮度
照度:(2000±250)lx
亮度:(1270±320)cd/m2
照度或亮度均匀度
≥75% (观察台面积≤1m2)
≥60% (观察台面积>1m2 )
相关色温
mpe:±300k
色品坐标
mpe:±0.005
显色指数
一般显色指数ra≥90
特殊显色指数ri≥80
对色灯箱背景色
中性灰n5~n7
注:以上指标引自iso 3664:2009,不用于合格性判别,仅供参考。
6 校准条件
6.1 环境条件
6.1.1环境温度:(15~35)℃;
6.1.2相对湿度:小于85%;
6.1.3电源电压:交流电源(220±10)v;(50±2)hz
6.1.4对色灯箱周围的其它照明光源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被观察物体的表面,对色灯箱一般要求放置于暗室内。
6.2校准用设备
表2校准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计量特性
主要设备
技术参数
1
照度
照度计
一级*
2
亮度
亮度计
一级*
3
相关色温
色温表、色彩照度计、色彩亮度计(可选其一)
(2000~9500)k,
mpe:±60k
4
色品坐标
色彩照度计、色彩亮度计、分光辐射照度计、分光辐射亮度计(可选其一)
mpe:±0.002
5
显色指数
光辐射照度计、分光辐射亮度计(可选其一)
一级*
6
对色灯箱背景色
灰色样卡
gb250
注1:序号1、5中一级引自:jjg245-2005光照度计检定规程
注2:序号2中一级引自:jjg205-2005光亮度计检定规程
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7.1 校准前检查
对色灯箱外形结构应完好,并有对应的标准光源类型名称或型号;接通电源,观察对色灯箱的各种光源是否正常运行;计时器能分别记录光源的累计使用时间;对色灯箱的背景色规定为孟塞尔无光泽中性灰n5~n7,用目测法,采用 gb250灰色样卡进行评定。
7.2 照度校准
7.2.1 配置样品观察台的对色灯箱,如果观察台的面积≤1m2,将观察台平面距离边线50mm均匀分布9个测量点,测点分布如图4所示。如果观察台面积>1m2,应根据面积大小增加测量点。开启对色灯箱电源开关,并开启被校标准光源,使标准光源预热15min,关闭环境光源或使对色灯箱处于暗室环境中,避免杂散光影响。然后把照度计探头放置于各测点,逐点测量照度值,记录9个点的测量值。若同时配置多种类型标准光源,应逐个光源进行照度校准。
7.2.2无配置样品观察台的对色灯箱,将标准光源的对应的照射区域做为观察工作面,根据观察工作面的大小确定测量点数,测量点的分布参照图4。测量方法同7.2.1。
7.2.3 对色灯箱照度平均值
7.2.4 对色灯箱照度均匀度
7.3亮度校准
7.3.1用于透射式观察比较的对色灯箱,其光源表面为平整漫射的光照面,测量点分布参照7.2.1。开启对色灯箱电源开关,点亮光源,使光源预热15min,关闭环境光源或使对色灯箱处于暗室环境中,避免杂散光影响,然后采用亮度计逐点测量光照面各测量点的亮度值,记录9个点的测量值。
7.3.2对色灯箱亮度平均值
7.3.3对色灯箱亮度均匀度
7.4 相关色温校准
相关色温的校准方法同照度校准方法基本一样,而且两个参数可以同时进行测量。
7.4.1配置样品观察台的对色灯箱,开启对色灯箱的电源开关,点亮光源,使光源预热15min,关闭环境光源或使标准光源处于暗室环境中,避免杂散光影响。然后把色温表或色彩照度计探头放置于样品观察台中心位置,测量相关色温值,重复测量3次,取平均值作为对色灯箱相应光源的相关色温值。若标准光源配置多种类型光源,应逐个光源进行相关色温校准。
7.4.2无配置样品观察台的对色灯箱,将标准光源的对应的照射区域做为观察工作面,按7.4.1方法测量相关色温值。
7.4.3 对色灯箱相关色温平均值和相关色温偏差
7.5色品坐标校准
7.5.1色品坐标测量设备一般采用色彩照度计或色彩亮度计或分光辐射照度计或分光辐射亮度计,因此可以在测量照度或亮度时同时进行测量,在色彩照度计或色彩亮度计等测量设备上读取中心位置的色品坐标测量值,重复测量三次,取平均值做为测量结果。若对色灯箱配置多种类型光源,应逐个光源进行色品坐标校准。
7.5.2 对色灯箱色品坐标平均值和色品坐标偏差
对7.5.1记录的数据,按式(7)至(10)分别计算色品坐标平均值和色品坐标偏差。
7.6显色指数校准
7.6.1显色指数测量设备一般采用分光辐射照度计或分光辐射亮度计,因此可以在测量照度或亮度时同时进行测量,在分光辐射照度计或分光辐射亮度计上读取中心位置的一般显色指数测量值,重复测量三次,取平均值做为测量结果。若对色灯箱配置多种类型光源,应逐个光源进行一般显色指数校准。
7.6.2对色灯箱一般显色指数平均值
8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上反映。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a) 标题:“校准证书”;
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
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d) 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
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
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
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
i) 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
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
k) 校准环境的描述;
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
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
n) 校准证书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
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
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的声明。
9 复校时间间隔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对色灯箱复校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年。更换重要部件,维修或对仪器性能有怀疑时,应随时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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