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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批捕法定情形包括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等,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会撤销案件。
一、不批捕法定情形有哪些
不批捕法定情形有: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逮捕;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不予逮捕;虽然有犯罪,但没有必要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批捕后公安能撤案吗
检察院不批捕,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一般来说不会撤销案件的,除非是轻微的刑事案件,情节非常轻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才能撤销案件。需要撤销案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撤销案件报告,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原来立案的根据和来源;
2.案件侦查的结果;
3.撤销案件的理由和根据。
三、不批捕案子怎么结束
不批捕案子的结束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处理。不批捕的案子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需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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