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外出进行工作的,往往可能会与劳动单位发生矛盾,那么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
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证据如何保全
劳动仲裁证据保全方法:对证人证言证据的保全,应采取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采取保存原物;对于书证及视听资料,可以及时调取到仲裁委员会保全;其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各地实践经验作出证据保全。
三、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并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仲裁都受理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