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年龄辞退员工补偿
退休年龄辞退员工一般不需要补偿。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其招用的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员工请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及社会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退休年龄辞退员工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三、女干部退休年龄新规定
女干部退休年龄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