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庭之前,很多时候都会受到申请人对财产或者证据进行保全的,因此需要根据案情的不同而进行判断。那么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保全是否可以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
通常认为,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适格,可以考虑两个要素:
(一)担保的数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该相当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
(二)担保对将来判决执行的影响,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应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只有被申请人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的,人民法院才应当解除保全。当然,如果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表示同意的,可以不考虑上述因素。
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区分不同保全请求作出处理。涉及人身权争议的,由于保全措施对于当事人的人身利益影响甚巨,即使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一般也不宜解除保全;对于财产争议,由于通常仅涉及财产利益,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已经失去意义,应该解除保全。本条区分了这两类情形。根据本条规定,对于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怎么解除
解除财产保全一般有以下方式:
(一)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二)法院依职权解除;
(三)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解除。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担保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标准。
三、财产保全解除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三)《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四)《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五)《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六)《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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