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条件审查内容
开工条件审查内容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已确定,建设资金是否已落实,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是否已办理;(二)是否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三)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是否已取得规划许可证,需要拆迁的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开工条件审查内容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