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的作用有哪些
司法鉴定的作用如下:
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
1.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2.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
3.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
重新司法鉴定的理由如下: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司法鉴定必须双方到场吗
司法鉴定不是必须双方到场,受害人到场即可。法律规定,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五条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