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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处罚有哪些

一、治安行政处罚有哪些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警告,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促其警觉,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处罚。友情提醒,警告是一种最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属于申诫罚,主要适用于初次实施比较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认错态度较好的人。
2.罚款。
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
3.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强制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关押在专门的处所,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治安管理处罚。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一种资格罚。该处罚是剥夺行为人已经拥有的某种资格,使其永远或者在一定时期内丧失实施特定行为的资格。
5.收缴和追缴
收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法财物收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追缴,是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追回,并上缴到公安机关。
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是什么
治安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行政处罚除了公安机关外还可以是税务、工商等部门;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适用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行政处罚还可以是其他法律法规;
3.处罚的方式不同,治安处罚只能是警告、罚款和拘留,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可以是责令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时效计算,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不服行政处罚要如何处理?
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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