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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何维权
1.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求助,让他们进行调解劝阻。
2.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3.可以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4.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二、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哪些行为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三、家庭暴力离婚需经历哪些法律程序详解
家庭暴力离婚需要进行的程序如下:
1.如果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应签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是诉讼离婚的,由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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