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都是要式合同么
合同并不是都是要式合同。合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当事人协商的形式来明确交易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因此涉及到双方的意思自由,所以一般来说都是不要式合同;但是为了规范某些合同,法律也会做出特别的划定,只要合同的形式不违背法律划定,那么当事人便可自行决定合同的形式。
二、要式合同是什么
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长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
三、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有什么
要式合同成立条件是:
1.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
2.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