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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缔约过失是指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因为一方的过错导致不能缔约合同的行为,缔约过失也是可以主张赔偿的。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追究
一般首先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根据合同规定对方来对进行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讼。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认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存在,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作为前提;
(二)一方违背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造成了相对信赖利益的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主观上有过错;
(三)过错主要表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只是为了损害对方利益;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欺诈行为,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
如果一方是恶意磋商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造成缔约过失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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