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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甚高频设备技术要求 MH 4001.1-1995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通用规范第1部分:甚高频设备技术要求 mh 4001.1-199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它是民用航空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制定规划和更新、设计、制造、检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行业各种地面甚高频通信设备。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icao《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地空通信air-ground communication
航空器和地面上的电台或地点之间的双向通信。
3.2地面通信设备 ground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在地面上使用的航空电信勤务通信设备,它不是航空器电台。
3.3甚高频通信设备vhf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利用甚高频进行无线电通信的设备。
3.4其他名词采用icao《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i卷)所列定义。
4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用途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航务管理及对空广播通信具体用于以下业务:
a) 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机场地面滑行管制的场面管制通信业务及对民用航空器在飞行的各个阶段的空中交通管制业务;
b) 对民用航空器实施运营管理服务的航务管理通信业务;
c) 对民用航空器提供机场终端区情报和航空气象信息的广播通信业务;
d) 对各类民用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救生和应急情况下的特殊通信业务。
4.1.2组成
本标准中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由甚高频发信机、甚高频收信机(或甚高频收发信机)、天线及其共用器和遥控器组成。
4.1.3分类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分类如表1所示。
表1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分类 设 备 类 型 设备种类
单 机 型 甚高频收信机
甚高频发信机
甚高频收发信机
组 合 型 甚高频集中收信系统
甚高频集中发信系统
甚高频集中收发信系统
4.1.4技术性能
4.1.4.1 甚高频地空通信地面设备的一般性能
a) 设备应为全固态电路,并采用频率合成技术,为全载波调幅设备;
b) 其发信设备其载波发射功率一般不大于100w;
c) 设备的面板应至少设置有工作频率、电源供电状态及射频发信工作状态的显示或指示;
d) 设备必须具有频道及工作状态记忆功能;
e) 设备必须同时具有交、直流两供电方式,两种供电互为后备,正常情况下以交流供电为主,当主电源掉电后,应能自动地切换到备用电源工作;
f) 设备的射频辐射极化方式为垂直极化。
4.1.4.2 单机型甚高频收发信机技术性能
a) 其收信机至少应设置耳机输出接口和线路音频输出接口;
b) 其收信机应具有静噪功能;
c) 其发信机的面板应设置话筒输入接口和话筒音量控制功能;
d) 其发信机应具有遥控输入接口,遥控接口可实现话音线路输入、射频发射控制(ptt)和连接地空音频选择呼叫器;
e) 其发信机的功率放大单元应为不调谐,宽频带放大器;
f) 其发信机射频输出端应为50ω不平衡输出;
g) 用于对空广播的单机型甚高频发信机,应能连续24h射频发射;
h) 其收发信机应具有以上各项所规定的所有性能(10w以下设备可不含对外通信接口);
i) 其收发信机应具有收发自动转换功能;
j) 其收发信机应具有音频输出接口,还应具有可同时在同信道记录本机收发信号的录音接口。
4.1.4.3 组合型甚高频收发信系统的技术性能
a) 其收信系统应设有主用和备用收信机,当主机故障时,应能告警并自动切换到备用设备上去;
b) 其收信系统的每一接收信道均应具有静噪功能;
c) 其收信系统的面板应设置系统综合测试装置,测试装置可随时检测系统的状态、参数、指标和辅助故障诊断;
d) 其收信系统应设置满足计算机调试和控制的数据通信接口;
e) 其发信系统的语言输入一般设本地输入和遥控输入两种,本地话音输入端主要用来对系统的每一信道进行试机,遥控话音输入端既可以用来实现话音遥控发信,也可以输入要发信的音频选择呼叫器信号,每一信道的话音遥控输入端应设置ptt控制线;
f) 其发信系统射频输出端应为50ω不平衡输出;
g) 其组合型甚高频发信系统的面板必须设置综合测试装置,以便随时检测系统各信道的各种状态、参数、指标和辅助故障诊断;
h) 其发信系统必须配备主、备用发信机,当主用机工作不正常时,应当能自动识别告警并启动备用机继续维持工作;
i) 其发信系统应设置满足计算机调试和控制的数据接口,以实现计算机测试、调整和控制;
j) 其收发信系统应具有以上各项所规定的所有功能;
k) 其收发信系统必须附加能记录每一信道收和发话音的录音接口;
l) 其收发信系统的每一信道均具有收发自动转换功能;
m) 其收发信系统中的各信道均具有抑制相邻信道干扰的能力。
4.1.4.4 天线的技术性能
a) 天线应具有良好的抗风、防潮、防腐蚀性能;
b) 天线输入端口应为50ω不平衡输入;
c) 组合型高甚高频设备的天线各信道收信天线振子之间,发信各信道天线振子之间,收、发天线振子之间均须有足够的隔离。
4.1.4.5 遥控器的技术性能
a) 甚高频地空通信设备的遥控器应具备控制发信机射频发信和监听收信机信号的基本功能;
b) 用于对甚高频地空通信转接设备进行远距离控制的遥控器,应能对设备实施全面板遥控;
c) 用于组合型甚高频收、发系统进行控制的遥控器应采用计算机智能化遥控,应能对系统实施全面板遥控、遥测和辅助故障诊断。
4.2 技术指标
4.2.1 vhf收发信机技术指标
4.2.1.1 系统性能
频率范围:118~136.975mhz
频率稳定度:≤5×10-6
天线阻抗:50ω
信道间隔:25khz
工作模式:半双工
工作种类:a3e
有数据接口:rs232或rs488
音频响应:变化小于3db(300~2700hz)
收/发转换时间:≤30ms
电源:ac220v±22v,50hz±5 hz,dc24v±2.4v
天线辐射:垂直极化
mtbf:多信道:≥15000h 单信道:≥20000h
4.2.1.2 收信机
灵敏度:≤1.5μv(端电压)(s+n)/n=10 db;m=0.3;f=1000hz)
镜像抑制:≥80db
if抑制:≥90db
交调失真:≤-80db
互调失真:≤-50db(两个偏离有用信号500khz以上,并以30%调制的干扰信号测量时)
agc:≤3db(调制频率1000hz,调幅度30%输入信号变化在100mv至1μv)
选择性:6db带宽时不小于±7.5 khz
60db带宽时不小于±18 khz
音频输出:线路0dbm(600ω)±10 dbm可调
录音:-13 dbm(600ω)
音频失真:≤8%(在90%调制)
≤5%(在30%调制)
静噪:可调
静噪响应时间:≤30ms
功耗:≤100va
4.2.1.3 发信机
载波功率:10~100w
调制系数:≥0.85
调制失真:≤5%
寄生频偏:≤2khz
音频增益调整:输入电平变化30db,调制深度变化小于或等于1db
线路:600ω正常0 dbm,当变化范围为±15db时,自动调节至少变化小于或等于1db
谐波辐射:≤-60 db
寄生辐射:≤-70dbw
功耗不大于10倍射频输出功率。
4.2.1.4 天线
vswr≤1.5
4.2.2 vhf共用系统
4.2.2.1 系统性能
频率范围:118~136.975mhz
信道间隔:25khz或12.5khz
频率稳定度:≤5×10-6
工作模式:半双工
工作种类:a3e
调制系数:≥0.85
系统隔离度:≥70db(在频率间隔0.75mhz时)
频率响应:300~2700hz
收/发转换时间:≤30ms
主备自动转换时间:≤1.5s
电源:ac220v±22v,50hz±5 hz,dc24v±2.4v
mtbf: 10000h
4.2.2.2 共用天线单元
天线辐射:垂直极化
频率范围:116~140mhz
天线增益:≥2db
vswr:≤2.5
天线阻抗:50ω
功率容量:≥1kw
4.2.2.3 滤波器
vswr:≤1.5
3db带宽:≥0.25%
阻带衰减:≥20db
带通衰减:≤1db
4.2.2.4 耦合器
噪声系数:≤8db
增益:≥1db
4.2.2.5 收信机技术指标
收信机技术指标要求与4.2.1.2相同。
4.2.2.6 发信机技术指标
发信机技术指标要求与4.2.1.3 相同。
4.3 工作环境
4.3.1 设备环境性能
设备应在下列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a) 环境温度-20~55℃;
b) 相对湿度95%;
c) 海拔高度不低于3000m;
d) 供电源应符合220v±22v,50hz±10hz。
4.3.2 天线安装场地和遥控线电源进户端应有避雷装置。
4.3.3 机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4.4 电磁环境
设置甚高频航空地面电台,其电磁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 甚高频地面电台的主要电磁环境要求见表2。
表2 电磁环境要求 保护信号场强dbμv/m 26
地面接收 防护率
db 调频广播 17
其他 15
调频广播
干扰门限
dbmw 启动值 -10
截止值 -30
4.4.2 甚高频电台对各类干扰源的防护距离要求见表3。
表3 干扰源的防护距离 干 扰 源 防护音距
m
调频广播 1kw(含)以下 1000
1kw以上 6000
电 气 化 铁 路 300
干线公路 二级及以上公路 300
高压输电线 110~220kv 200
220~330kv 250
500kv 300
工、科、医射频设备 允许值符合要求时 80
4.4.3 在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干扰源,如无轨电车、房屋、树木、栅栏、高大建筑等,应参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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