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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假规定

浙江省产假规定
浙江省的产假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一般都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浙江省产假规定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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