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需要准备哪些法律证据
1.医疗机构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2.患方要提交的材料:
(1)书面陈述材料;
(2)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患者要提供门诊病历资料;
(3)其他患方认为对己方有利、能证明医方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什么机构鉴定的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第一级医疗事故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级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鉴定文书的最后一页,规定当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由省级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
三、医疗事故跟医疗过失一样吗
医疗事故跟医疗过失不一样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院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2.医疗事故与医疗过失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差异。
3.法律依据不同。
4.鉴定程序、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