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是对拒绝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即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不能出国旅游等。失信被执行人一般在两年后撤销。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二、失信被执行人怎么撤销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申请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1.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如果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三、失信被执行人
1.恶意拖欠且不还款,有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
2.通过伪造证明、暴力等方式拒绝执行的;
3.为了规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危险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友情提示,只有有以上的行为,被法院定位老赖,就意味着在出行方面、信誉方面都会有限制,若情节严重者还会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