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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

在出现有被进行刑事拘留的情况时,在不想在拘留所待着的时候,也是可以去进行取保候审或者其他申请的,那么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
关于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指定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
监视居住的场所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外一种是指定的场所,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场所指定为宾馆等场所。不管是否指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比取保候审严厉,在时限上规定比取保候审较短并不影响侦查活动的开展。监视居住期限届满10日前,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对于是否解除监视居住以及应当作出何种处理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准备。通知决定机关的形式,一般情况下,口头通知、电话通知即可。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案件,也可以采用法律文书的形式通知。
三、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证监视居住人的正常休息权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的居所应当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与审讯场所分离,同时安装监控设备,便于监视、管理,并且具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案安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
对监视居住决定的作出
对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启动监督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除“其他应当启动监督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外,《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对三种具体情形启动监督,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举报、申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检察、备案审查等工作,发现侦查机关(部门)作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可能违法的;人民监督员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的。
(一)判定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
应当审查该决定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并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者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进行监督的内容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是否齐全;执行的场所、期限、执行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有在指定的居所进行讯问、体罚虐待被监视居住人等违法行为;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执行机关或者办案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1、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2、除无法通知的以外,没有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以及留置室、办案区或者在不符合指定居所规定的其他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3、违反规定安排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律师会见、通信的;
4、诉讼阶段发生变化,新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重新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而未及时作出的;
5、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者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6、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或者其家属支付费用的;
7、其他违法情形。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定监视居住折抵刑期规定的相关知识,按照规定来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应当折抵刑期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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