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纠纷是最容易产生的,如果纠纷得不了协商解决是可以进行起诉,同时也要收集好证据。那么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
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
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
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
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
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
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二、证据的真实性是指什么?
真实性也叫做证据的客观性或者确实性。它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之间发生的。案件事实发生后,必然会在客观外界遗留下某些物品或痕迹。这些事实以及它们同案件事实的联系都是客观的。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外界的遗留物,必须被人们反映。但一切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虚假的、捏造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有关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我国对于证据的取得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果在办案过程当中发现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存在刑讯逼供或者非法取证的情形,这种证据法院是不允许进行使用的。并且我国相关法规当中,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等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三、证据保全和诉讼保全的区别
(一)保全的直接目的不同。
证据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查清案情;诉讼保全是为了使将来判决得以执行。
(二)保全措施不同
证据保全的措施是调查、制作笔录、录音录像、提取样品、保存证据等;诉讼保全的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民事强制措施。
(三)保全的对象不同
证据保全除物证保全外,一般是针对当事人或证人;诉讼保全则只针对当事人的财物。
(四)保全适用的时间不尽相同
证据保全可以是在起诉前或是起诉后,调查程序开始之前适用;诉讼保全只能是在诉讼中适用,但在诉讼中的哪一阶段不受限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诉讼证据保全措施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在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碰到证据可能损毁的话,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