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针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很多时候会产生纠纷无法解决,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案例判决书
原告诉求
原告诉称,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系科大雅苑项目的总承包人,被告彭某某挂靠在被告雄创公司名下,以被告雄创公司的名义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劳务外包,并将其中部分施工项目交给原告负责。现三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03879元未结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3879元;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辩称,其已将涉案项目的外架拆搭工程分包给被告雄创公司,原告作为承包方雇佣的实际施工人员,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被告雄创公司辩称,其已将原告从事的外架硬封闭工程外包给被告彭某某,被告雄创公司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应向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主体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被告彭某某辩称,根据原告与被告彭某某的结算单,被告彭某某仅欠原告工程余款3919元,原告诉请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西丽学苑路与塘开路交汇处东南侧的科大雅苑项目由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承建,2013年12月9日,被告彭某某代表被告雄创公司(分包人)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承包人)签订《科大雅苑项目脚手架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被告彭某某以被告雄创公司的名义分包了该工程中的脚手架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除非得到承包人的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与本分包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缔结、转让本分包合同或任何部分的合同,也不得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擅自将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再行分包或转包,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分包人承担。被告雄创公司将外架施工分包给被告彭某某,被告彭某某以被告雄创公司的名义对外施工。经案外人张荣华的介绍,被告彭某某将其中的外架硬封闭工程交由原告,由原告自行组织人员施工。2014年7月30日,原告与被告彭某某结算,总工程款为498475.3元,未付工程款239475元,其中应付张荣华50000元,应付原告班组工程款189475元。2014年8月4日,原告同意被告彭某某从剩余工程款中向其班组成员六人支付工资123756元。原告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科大雅苑外架应封闭工程及附属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就其在该项目中付出的劳务主张相应的报酬。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包含四部分:1、2014年7月30日结算单中的剩余未付款项(239475元-123756元-50000元),2、15500个木楔子的劳务费,3、拖欠工资导致的误工费4000元,4、签证单中67个工日的工资18760元(280元/工日×67个工日)。对于第1部分款项,被告彭某某主张另于2014年9月4日向原告支付款项35000元,原告确认收到了该笔款项,但主张该笔款项系大学城项目的工程款。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原告应就该主张加以举证,否则相应的不利后果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交证据否认35000元款项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故第1部分工程款的数额应为30719元(239475元-123756元-50000元-35000元)。对于第2部分款项,原告主张按每个木楔子1元计算15500个木楔子的劳务费,因原告既未能举证证实其完成的木楔子数量,亦未能就木楔子的劳务单价加以举证,但因被告彭某某已自认尚欠原告木楔子款3200元,本院对该部分款项予以确认,并对该部分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对于第3部分的4000元误工费,原告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4部分拖欠67个工日劳务费的事实,有结算单和现场签证单为证,足以认定原告尚有67个工日款未结清。因原告未能就其主张的280元/工日的标准进行举证,本院将每个工日的劳务费标准酌定为200元,并按此确定原告应得的该部分工程款为13400元,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应得的工程款为47319元(30719元+3200元+13400元)。
被告雄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承包了涉案项目的脚手架工程后,将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彭某某,应就所欠原告的上述工程款与被告彭某某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系签证单中67个工日劳动的成果的实际受益方,鉴于其在另案中的辩称上述现场签证单未能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报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负担,表明其尚未向被告雄创公司或原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因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已将有关报批的限制性规定告知被告雄创公司或原告,本院对上述抗辩不予采纳。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分公司应就其未付的工程款13400元与被告雄创公司、被告彭某某向原告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成都雄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余某某支付工程款47319元,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其中13400元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划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主要节点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标文件;
4、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注: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在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顺序解释,不能清楚解释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6、统筹安排、协调解决乙方施工人员生活临时设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费用:
7、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罚款。
3、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承诺的管理人员、安全员(持证)保质保量到位。技术工人必须按国家规定持上岗,技工必须有职业技能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特殊工种必须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率达到100%
4、服从甲方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5、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6、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