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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以下几种行为:1、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2、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3、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4、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等其他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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