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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
关于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社会危险性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危险性小等情形的,检察院可以对其适用取保候审。检察院取保候审规定在我国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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