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给水管道流速
摘自《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宜按表1采用。
表1 生活给水管道的水流速度
公称直径(mm)
15~20
25~40
50~70
≥80
水流速度(m/s)
≤1.0
≤1.2
≤1.5
≤1.8
热水管道的流速,宜按表2选用。(饮用水流速也是参考表2规定。)
表2 水管道的流速
公称直径(mm)
15-20
25-40
≥50
流速(m/s)
≤0.8
≤1.0
≤1.2
以下摘自教科书《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考虑到经济流速因素,设计时给水管道流速应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生活或生产给水管道,不宜大于2.0m/s,当防噪声要求,且管径不大于25mm时,流速可采用0.8~1.0m/s;
消火栓系统,消防给水管道,不宜大于2.5m/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道,不宜大于5.0m/s,但其配水只管在个别情况下,可控制在10 m/s以内。
2室外消防给水管流速
摘自《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92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宜小于200mm。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不宜大于5m/s。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给水管流速
摘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2001
管道水力计算
1 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
1条文说明:采用经济流速是给水系统设计的基础要素,本条在原规范第7.1.3条基础上调整为宜采用经济流速,必要时可采用较高流速的规定。采用较高的管道流速,不利于均衡系统管道的水力特性并加大能耗;为降低管道摩阻而放大管径、采用低流速的后果,将导致管道重量的增加,使设计的经济性能降低。
原规范中关于“管道内水流速度可以超过5m/s,但不应大于10m/s”的规定.是参考下述资料提出的:
我国《给排水设计手册》(第三册)建议,管内水的平均流速,钢管允许不大于5m/s;铸铁管为3m/s。
4给水水泵房
1. 消防水池补给水管流速:摘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第8.6.2条第2点:补水量应经计算确定,且补水管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2. 给水泵进出水管流速:摘自《室外给水规范gb50013-2006》:水泵吸管及出水管的流速,宜采用下列数值;
吸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0~1.2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1.2~1.6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1.5~2.0m/s。
出水管:
直径小于250mm时,为1.5~2.0m/s。
直径在250~1000mm时,为2.0~2.5m/s;
直径大于1000mm时,为2.0~3.0m/s。
5排水水泵房
排水泵进出水管流速:摘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
水泵吸水管设计流速宜为0.7~1.5m/s。出水管流速宜为0.8~2.5m/s。
6排水管流速
摘自《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4-2006(采用重力自流时)
排水管道的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为10.0 m/s。
2 非金属管道为5.0 m/s 。
(采用压力流时)
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2.0 m/s。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m/s。
3 明渠为0.4m/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