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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是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以及行为人方式不同。暴力取证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
一、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
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区别如下:
1.目的不同。暴力取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证人证言,刑讯逼供罪行为人是为了逼取口供。
2.犯罪对象不同。暴力取证罪的对象限于刑事案件的证人,刑讯逼供罪的对象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3.行为人方式有差异。刑讯逼供既可以是暴力方式,也可以使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以暴力方式构成。
二、暴力取证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1.暴力取证罪的主体要件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要件即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且具有明确的逼取证言的目的;
3.客体要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以及是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暴力取证罪由谁管辖
由司法人员管辖。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所谓暴力,既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证人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问司法机关进行陈述的诉讼参与人。其知道案件情况,还未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人员使用暴力欲逼取其证言,亦应视为本罪的证人。证人,有的认为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友情提示,其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而且还包括民事诉讼含经济纠纷的处理、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但不包括诉讼活动以外的证人,如仲裁活动、纪律检查机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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