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包括
1.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2.案由。写明案件的性质;
3.事实。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纠纷的原因、过程和现状以及双方的请求和所持的理由;
4.理由。根据法律的适用条款,针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评定;
5.协议内容。这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写明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一致意见;
6.注明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7.审判庭人员签字并加盖院章,注明制作日期。
二、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有哪些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情况如下:
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三、怎么撤销生效民事调解书
有证据证明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我国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