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处置抵押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物品: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物品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物品。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品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物品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期限
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由此可见,抵押权行使期限问题存在法律冲突。如果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了,那么抵押权也消灭了,它强调了抵押权的从属性,并未对抵押权的期限作法律规定。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诉讼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权人权利有哪些
抵押权人权利有:
1.抵押权的保全;
2.抵押权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