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待遇的规定
女职工在三期内有下列待遇: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辞退女职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可以休产假;以及其他待遇。女职工三期待遇的规定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