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购买房子,那么他们是会与房地产签订合同的,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包括哪些
(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二、合同条款的类别有哪些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民法典》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六百六十八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民法典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三、如何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条款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如何确定?
1、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标准→②质量说明标准→③协议补充标准→⑤推定标准→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⑥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
(1)约定标准:买卖合同对标的物质量有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质量说明标准: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与买受人没有对标的物约定质量要求,但是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a、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订立买卖合同;
b、买受人基于出卖人所作的质量说明才与出卖人订立了合同;
c、出卖人所作的说明必须是对标的物质量的说明,而非对标的物价值发表主观见解和评价。
(3)协议补充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4)推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6)通常标准、合同目的标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且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注意问题】
质量标准是买卖合同最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务必仔细推敲、详细约定,以免发生纠纷。
2、执行政府价格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对于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1)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逾期交付标的物的: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b、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3)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
a、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b、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注意问题】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买卖合同,价格条款按照政府价格确定;政府价格变化的,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执行。
3、执行市场价格的买卖合同的价款如何确定?
对于非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买卖合同的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价款→②协议补充价款→③推定价款→④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
(1)约定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价款(合同订立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注意问题】
①价款条款可以说是买卖合同的利益条款,因此价款条款务必约定清楚。
②在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没有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情况下,按照默认价款执行,即按照合同订立时(非合同履行时)履行地(非合同订立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4、价款的支付时间如何确定?
合同价款的支付时间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支付价款时间→②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③推定支付价款时间→④同时支付价款。
(1)约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价款;
(2)补充协议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支付价款时间: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同时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注意问题】
价款支付时间涉及货款资金流动利益,也是买卖合同重要条款之一,当事人务必仔细斟酌、约定清楚。
5、价款的支付地点如何确定?
合同价款的支付地点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地点支付价款→②补充协议地点支付价款→③推定地点支付价款→④默认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
(1)依约定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
(2)协议补充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3)推定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默认地点支付价款(出卖人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a、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
b、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注意问题】
支付价款地点主要涉及支付价款的成本费用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
6、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的包装方式按照以下顺序分别确定:①约定包装方式→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