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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我们都知道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属于越权代理,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那么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与越权代理有权的概念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这单中代理都是属于比较典型的代理权,其中各种情况或者案件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是表见代理权,介于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但是越权代理在推动案件发展的进程,以及追讨追认权上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吗
越权代理一般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越权代理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而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不妥善履行代理职责职责,滥用代理权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三、越权代理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越权代理越权代理的情形
1、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越权代理有什么法律特征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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