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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债权债务关系往往很多时候当事人欠债不还的,往往会涉及到代位权,那么你知道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
(一)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三)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
代位权中的强制执行情况在明确了代位权的这些背景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讨论对不按期债的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题目了,由于这些背景将会给我们准确理解和合用法律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的债权能否行使代位权,在划定有代位权轨制的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并不相同。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划定: 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与诉权,专与人身相关的权利除外。这就表明在法国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完全等同于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不以债权届履行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为条件,因此对于债务人所有的不按期债权,债权人均可以依债务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也就是说可以要求次债务人在公道的期限内回还。而日本民法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日民第423条第(二)项划定: 债权人在其债权(笔者注: 这里的‘其债权’指的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权人本身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届至间,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保留行为,不在此限。这就表明日本法中对于未届至履行期的(包括不按期的)债权,以不能行使代位权为原则,而在确有必要行使,否则将导致债权不能保全或保全难题时,需要经裁判所(就是法院)许可,才得行使。
纯粹的财产权利,除债权外还包括物权及物上哀求权,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等;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如对重大曲解等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或撤销权;诉讼上的权利,如起诉权,申请强制执行权等。但是,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拘留收禁的财产权以及非财产权都不能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需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假如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三、代位权的概念和行使条件
(一)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对债权人的代位权作了规定。
(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位权行使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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