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再审,属于一种法律程序的概念,指的是对于那些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的,属于错误的判决以及裁定做出纠正,对于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意思,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法律术语。那么刑事再审决定书怎样发放?以下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刑事再审决定书怎样发放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刑事再审决定书怎样发放
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 按照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住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协助查找;经协助查找仍无法找到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 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四) 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完备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二、什么是再审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三、再审的启动方式
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提起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并没有申请再审的概念。再审的提起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检察机关抗诉的,也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以上就是由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刑事再审决定书怎样发放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