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是怎样的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具体如下:隐名股东是在公司名义上的持股股东,显明股东通过与隐名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代为持有隐名股东的股权,隐名股东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由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风险控制一般根据代持协议确认,没有约定的,则由显明股东承担,再向隐名股东追偿。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风险控制是怎样的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