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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认定

一、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认定
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认定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特征为: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后果
合同恶意串通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合同因一方存在过错而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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